赴香港、澳門(以下簡稱港澳)通報機制、赴陸港澳系統通報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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赴香港、澳門(以下簡稱港澳)通報機制、赴陸港澳系統通報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

發佈日期 : 2025-12-19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5-12-19
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,考量同
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,請依下列機制辦理:
(一)赴港澳地區(含過境或轉機、轉乘)通報機制:
1、適用對象: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【含聘僱人
員、公營事業機構(純勞工以外之人員)及各級學校
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】
2、通報機制(不分平日、假日):
(1)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(不論是否因公):應於7個
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
(構)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
會);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
士,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
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(構)學校通報陸委會。
(2)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:應於7個工作日前
完成填具通報表,並由所屬服務機關(構)學校通
報陸委會。
(3)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:應於出境日3個
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,通報服務機關(構)學
校。
(二)請各機關(構)學校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
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,併同將登錄
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或
各機關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,以避
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(規)而遭受懲處。
自115年7月1日起,如有違法(規)赴大陸地區或港澳,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
原則辦理。
四、檢附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
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(如附件1)、「新北
市政府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
門通報表」(如附件2)、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(構)
學校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」(如附件
3)、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
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(如附件4)及「行政院
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
則」(如附件5)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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