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,自即日生效
發佈日期 :
2021-01-06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1-01-06
一、 為因應香港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」(簡
稱「港版國安法」)實施後,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
員赴香港或澳門(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)可能遭遇之風險
大幅增加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 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,指行政
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。
稱「港版國安法」)實施後,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
員赴香港或澳門(含至香港或澳門轉機)可能遭遇之風險
大幅增加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 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,指行政
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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