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踐國小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發佈日期 :
2020-09-03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0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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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板橋區實踐國民小學 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一、 依據:
(一)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30日新北教特字第1090554355號函辦理。
(二)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目的: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,適切地使用行動載具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特訂定本規範。
三、 定義: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 申請程序: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,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。
五、 使用時段:除課堂需求外,行動載具可以使用的三個時段為(一)上午7:55分以前;(二)放學以後;(三)經由導師允許始可使用。
六、 管理方式: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關機(上午07:55—放學時間)。
(二)上課期間,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,請致電至學務處(02-29531233分機131~134)或學校總機,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,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。
(三)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電話充電。
(四)如有特殊狀況或病患需整天開機者,一律先到學務處申請,否則以違規處理。
七、 違規處置:
(一)凡違反上述規定,經勸導後再犯,累積超過三次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使用權利,當日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…等等),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。
(三)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,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,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八、 其他:
(一)學生未申請即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於放學後交由學生領回,另通知家長。
(二)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,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使用行動載具時,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四)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攜帶者,應自行妥慎保管,遺失或損壞請自行負責。
(五)本申請書有效期限至學期末休業式止,每學年度開始均需重新申請,審核通過後由學務處留存正本,導師留存影本,作為事後管理之依據。
九、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一、 依據:
(一)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30日新北教特字第1090554355號函辦理。
(二)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目的: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,適切地使用行動載具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特訂定本規範。
三、 定義: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 申請程序: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,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。
五、 使用時段:除課堂需求外,行動載具可以使用的三個時段為(一)上午7:55分以前;(二)放學以後;(三)經由導師允許始可使用。
六、 管理方式: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關機(上午07:55—放學時間)。
(二)上課期間,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,請致電至學務處(02-29531233分機131~134)或學校總機,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,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。
(三)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電話充電。
(四)如有特殊狀況或病患需整天開機者,一律先到學務處申請,否則以違規處理。
七、 違規處置:
(一)凡違反上述規定,經勸導後再犯,累積超過三次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使用權利,當日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…等等),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。
(三)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,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,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八、 其他:
(一)學生未申請即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於放學後交由學生領回,另通知家長。
(二)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,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使用行動載具時,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四)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攜帶者,應自行妥慎保管,遺失或損壞請自行負責。
(五)本申請書有效期限至學期末休業式止,每學年度開始均需重新申請,審核通過後由學務處留存正本,導師留存影本,作為事後管理之依據。
九、 本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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